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95號原告光和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被告 王淑珠
呂政家 楊敏益 陳永福 李純易 鍾慧萍 蔡宜珍 吳吟華 陳政谷 黃鐘緯 鍾宜真 陳秋萍 黃盈授 李晏榕 林秋紅 洪永祐 顏美玲 蔣桂林 伍志清 朱玟蓉 柯金櫻 趙東洲 李錫真 陳娉華 張仁忠 許桂彰 紀俊竹 紀藶珊 顏炳鋒 顧杏秋 顏梨梅 蔡士傑 許嘉珍 吳靜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3月4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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