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2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聲達 被上訴人即被告 藍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5,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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