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 王鉦淇 被告 周柏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王鉦淇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周柏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因原告具狀撤回刑事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66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提出之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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