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東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東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黃桂青 被告 張許博詮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1年度東簡字第2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