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94號聲請人 傅建龍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潘優英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云。查本件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裁定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票據號碼001110年12月13日120,000元110年12月13日0000000002110年12月13日100,000元110年12月13日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