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軍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軍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軍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代號BR000-A0000000(住居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0年度軍侵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昆儒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