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19號上訴人 洪順財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 律師 張俊文 律師被上訴人 張清吉 訴訟代理人 張碧崑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