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244號聲請人 田張榮鳳 訴訟代理人 曾沛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賴郭碧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字第531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賴郭碧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向法扶會新北分會聲請准許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法律扶助標準,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表可稽,且依其上訴聲明事項,非顯無理由。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邱瑞祥法官謝說容法官許紋華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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