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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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悉綿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194、8786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5630號,111年度偵字第3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悉綿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張瑾雯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獻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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