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О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