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619號債權人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法定代理人 張李蓮花 債權人 張之毓 原名: 張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羽庭 (原名: 王淑芬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補正聲請狀底全體法定代理人簽章、補繳督促程序費用並表明正確請求標的,該裁定已於100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