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債務人 林學鍾 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附卷可稽。經查債務人可供清償債務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新臺幣454,998元,經本院於107年8月9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清算財團處分方式,由本院依職權分配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予債權人,並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等可資為證。
三、準此,本件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30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