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86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光明
莊 陳阿却 林秋香 黃得瑋 黃鈺晴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素英
林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86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依第一審判決所命拆屋還地土地面積及訟爭土地公告現值核算如附表所示,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曾至萱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上訴人│判決命拆屋還地面積│核定上訴利益│應繳第二審│││即被告│││裁判費│├──┼────┼──────────┼──────┼──────┤│一│莊光明│114.48平方公尺│2,667,384元│41,149元│││ 莊陳阿却 ││││├──┼────┼──────────┼──────┼──────┤│二│林秋香│25.54平方公尺│595,082元│9,750元│││黃得瑋││││││黃鈺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