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6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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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6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郭印山被告張進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13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617號、第62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進維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進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得如附表所示他人所有之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張進維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 陳亦弘 、 徐進福 、告訴人 葉塗城 、藍學位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①於110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
中簡字第5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於同年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桃簡字第4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①、②罪刑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9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1年2月1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經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犯行罪質不同,尚難遽認其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而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恣為竊盜犯行,顯然
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復有多次財產犯罪前科,素行不佳,且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警實際發還被害人及告訴人,有被害人警詢之陳述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可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竊盜方式、時間、地點竊得財物證據清單主文欄1陳亦弘(未提告)於民國111年7月11日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工地前,見右列車輛鑰匙未取下,即竊取該車得手,隨後棄置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12年度偵字第2311號:①現場照片暨監視器擷圖畫面(第57-65頁)②偵查及職務報告(第49-51頁、第P55頁)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現場勘查採證紀錄表(第69-75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第95-99頁)張進維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2葉塗城於111年7月11日11時1分許,在桃園市龜山區湖山街88巷口,見右列車輛鑰匙未拔,即竊取該車得手,隨後棄置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11年度偵字第49873號: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第33頁)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35頁)③偵查報告(第51-53頁)④現場照片暨監視器擷圖畫面(第55-59頁)張進維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3藍學位於111年7月11日11時3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見右列車輛鑰匙未拔,即竊取該車得手,隨後棄置於桃園市龜山區幸美街附近。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111年度偵字第49873號: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第45頁)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47頁)③現場照片暨監視器截圖畫面(第60-61頁)張進維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4徐進福(未提告)於111年9月3日8時許,在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2段6巷內,以不詳方式竊取右列車輛,得手後供作代步工具。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11年度偵字第51310號:①贓物認領保管單(第27頁)②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第29頁)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31頁)④現場照片暨監視器擷圖畫面(第33-38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第97-101頁)張進維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