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簡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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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簡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簡再字第13號再審聲請人即被告 穆志忠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人穆志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聲請再審之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被告穆志忠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聲請再審之證據。逾期不補正,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呂秉炎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宗翰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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