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3號原告 鄭村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進雄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價值按原告應有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1,500元(194面積×39,000鄰近房地實價登錄交易單價×1/4=1,891,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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