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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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錡秉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錡秉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玖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錡秉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編號2至6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民國99年4月7日),且分屬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卷附資料,認附表所示各罪,合於併罰之要件,再參酌各罪之犯罪時間、情節及彼此關聯性,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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