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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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 曹舒堯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
李致詠 律師 劉逸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婉庭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5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591 號裁定(112.08.03)【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桃補 字第 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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