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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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85號原告 徐智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暘開發置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103年9月29日起迄今之紅利,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原告主張及其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其價額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暫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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