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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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86號原告 韓厚城 訴訟代理人 陳冠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姿誼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9,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陳淑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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