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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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葉宏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准予公示送
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行方不明,又戶籍地經逕為變更登記於
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以致其對相對人所發債權讓與通知
無法寄出送達相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又相
對人戶籍地現為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堪認相對人確已行
方不明,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吳念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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