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訴訟代理人 胡榮傑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93號與被上訴人 陳澤正 間損
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5,91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
狀內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
納,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