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關於起訴書附表編號5之詐欺取財犯嫌部分,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上開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俊男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關於起訴書附表編號5之詐欺取財犯嫌部分,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上開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