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查封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南投縣榮民服務處即祁仲德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查封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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