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淑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淑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