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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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六八號
原告乙○○
己○○辛○○庚○○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庚○○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壬○○複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記載原告等四人於左列期間之每月總工作時數之工資清冊,以供原告計算請求金額:⑴原告乙○○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止;⑵原告己○○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⑶原告辛○○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⑷原告庚○○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起至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止。被告並應陳報原告等四人於左列期間以前加班費各係如何計算、核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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