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養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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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養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養聲字第223號聲請人 鄭仕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又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核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固為因應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之身分權益問題,並保障養子女之利益,是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法時,放寬在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惟考量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故如終止收養關係有顯失公平之情,法院仍得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79年9月4日被收養人甲○○收養,因收養人已於98年1月7日死亡,欲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故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許可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由收養人收養,嗣收養人死亡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收養人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聲請人上開主張,固為真實。惟查,經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到庭陳述:當初收養係因收養人沒有子女,收養人南化郵局帳戶內存款約1、20萬元,聲請人有拿走,現在與生母同住,若生母去世聲請人無繼承權,希望終止收養回復與母親之親子關係等語,有本院111年12月9日調查筆錄等附卷為憑,聲請人既已繼承收養人之遺產,則聲請人以收養人死亡為由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顯有失公平,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養聲 字第 223 號裁定(111.12.31)【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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