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405號原 告 曾渝芳 被 告 呂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高士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