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債務人 黃寳妃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權人 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蕭清山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呂建達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邱浩敏 代理人 簡曼純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所有之現金、存款、保單價值及股票等合計共新台幣71,821元,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5日予以公告在案,茲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本院公告、宜蘭縣頭城鎮公所函及發款通知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至8頁、第9頁、第32頁、第79頁),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