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小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小字第310號原告亞馬遜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裕彥 訴訟代理人 張玉霜 被告 涂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未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
6年12月19日上午9時23分,在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