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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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共有物管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9號聲請人 許昌益 相對人許昌鎮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依據101年度台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第18號提案,其性質屬非訟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當事人就管理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受有租金收益,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後就管理部分之共有物亦受有租金收益,係屬定期收益涉訟,而聲請人權利存續之期間未確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計算。故本件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0,000元【計算式:聲請人管理部分之一年租金(84,000元+144,000元+54,000元+60,000元+6,000元)×10年=3,48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