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維亷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所為之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所載「 李維廉 」應更正為「李維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李維亷」之記載,均誤寫為「李維廉」,惟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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