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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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01號原告 蔡張寸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啟瑞 被告永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謝菖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起訴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部分,因所涉土地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專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另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部分為此請求(即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基礎事實,不宜分割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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