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原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勲選任辯護人戴文進律師被告胡承軒選任辯護人 邱奕澄 律師
鄧智勇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被告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及附表一內所載被告姓名「 吳政勳 」,均應更正為「吳政勲」。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被告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及附表一內,雖均將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之被告之正確姓名「吳政勲」,誤載為「吳政勳」,然此誤載顯不影響於其同一性、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而僅屬文字誤寫, 爰依 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芸亘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