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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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終止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告乙○○
號被告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撤銷終止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 許雲霞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法定代理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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