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8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2號2樓(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朝陽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3月9日執行羈押,至95年6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國文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