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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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8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3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6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林秀鳳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