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629號原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被告 楊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賠償新台幣(下同)2,150,854元,嗣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2,275,88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75,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21,884元,應再補繳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