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704號債權人 林德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蓉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依聲請人提出之支票影本,張蓉蓉係以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以個人為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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