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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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陳文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簡源希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24日│98年10月24日│99年3月18日││││││├──────┼───────────┼───────────┼───────────┤│偵查(自訴)│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114號│98年度毒偵字第4114號│99年度毒偵字第2159號│├─┬────┼───────────┼───────────┼───────────┤│最│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20號│99年度訴字第1020號│99年度中簡字第2054號││實├────┼───────────┼───────────┼───────────┤│審│判決日期│99.05.27│99.05.27│99.07.12│├─┼────┼───────────┼───────────┼───────────┤│確│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20號│99年度訴字第1020號│99年度中簡字第2054號││決├────┼───────────┼───────────┼───────────┤││確定日期│99.06.21│99.06.21│99.08.02│├─┴────┼───────────┼───────────┼───────────┤│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台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218號(編號1~3已定刑│8218號(編號1~3已定刑│9931號(編號1~3已定刑│││為1年5月)│為1年5月)│為1年5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犯罪日期│98年10月26日凌晨2時4分│││││許│││├──────┼───────────┼───────────┼───────────┤│偵查(自訴)│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8年度偵字第25771號│││├─┬────┼───────────┼───────────┼───────────┤│最│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287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27│││├─┼────┼───────────┼───────────┼───────────┤│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13號││││決├────┼───────────┼───────────┼───────────┤││確定日期│100.01.13│││├─┴────┼───────────┼───────────┼───────────┤│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8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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