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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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290號聲請人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銘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劍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0,92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台端僅繳納新台幣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票載到期日,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相對人張劍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