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8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
指定送達處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可,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周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