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337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