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69號上訴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哲科 律師複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複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丙○○
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法官呂麗玉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試行和解,並指定民國97年3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王金洲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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