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0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甲○○
1號3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9月20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50,000元,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8日命其於7日內補正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之本票正本,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月30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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