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上訴人 王貞傑 住臺北市○○○路○段○○○巷○弄○○號6樓被上訴人中華學校財團法人中華科技大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郭承亮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2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