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27號原告杜拜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景翔 訴訟代理人 許博智 律師複代理人 陸伶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