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93號原告 徐秀娟 被告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均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