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37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被 告 尊顏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