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37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被   告 尊顏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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