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字第8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卓立婷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邱秋珍